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治理事情,保障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执法法例,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用人单元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推行、变换、排除或者终止聘用条约,适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用人单元,是指体例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元。第三条 订立聘用条约,应当遵循正当、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军委政治事情部卖力全军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治理事情,团级以上单元政治事情部门卖力本单元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治理事情。第二章 聘用条约的订立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元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条约。
聘用条约由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在聘用条约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事情部制定,并凭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条约文本一式3份,划分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元的政治事情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 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条约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划定的前提下,见告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事情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相识的其他情况;用人单元有权相识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条约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第七条 聘用条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元基本信息;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条约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事情条件; (六)人为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候遇; (七)聘用条约的变换、续订、排除、终止情形; (八)违反聘用条约的责任和争议处置惩罚; (九)执法法例划定应当纳入聘用条约的其他事项。除前款划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条约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掩护等事项。
第八条 聘用条约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条约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结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条约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聘用条约,可以凭据任务需要确定聘用条约期限。在军队事情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元一连事情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划定退休年事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条约。第九条 首次订立聘用条约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凌驾6个月。
其中,聘用条约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条约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聘用条约的文职人员,以及现役武士转改的文职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直接引进的高条理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凭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凌驾40个事情日的,女性文职人员因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事情日。其中,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顺延时间不得凌驾6个月。
试用期计入聘用条约期限和事情年限。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条约无效或者部门无效: (一)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聘用条约的; (三)用人单元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清除文职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执法法例强制性划定的。
对聘用条约的无效或者部门无效有争议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条约部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门效力的,其他部门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聘用条约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效果等次为及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元拟与其续订聘用条约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在聘用条约期满30日前与其续订聘用条约。
续订聘用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条约续订书。聘用条约续订书一式3份,划分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元的政治事情部门存档1份。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元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条约。第三章 聘用条约的推行和变换 第十三条 聘用条约一经订立刻具有执法约束力,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应当全面推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元变换名称、主要卖力人或者委托署理人等事项,不影响聘用条约的推行。因军队体制体例调整泛起用人单元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聘用条约继续有效,聘用条约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元继续推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换聘用条约约定的内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换聘用条约: (一)订立聘用条约时所依据的执法法例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条约无法完全推行的; (二)文职人员在用人单元规模内的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更的; (三)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变换聘用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条约变换书。聘用条约变换书一式3份,划分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元的政治事情部门存档1份。
第四章 聘用条约的排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排除聘用条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排除聘用条约: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的; (二)用人单元移防或者体例精简、被打消等,致使聘用条约无法继续推行的; (三)泛起本划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划定情形,经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换聘用条约告竣协议的; (四)聘用条约约定的用人单元可以排除聘用条约的情形泛起的。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排除聘用条约: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切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元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连凌驾15日,或者1年内累计凌驾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元建设劳感人事关系,拒不纠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条约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排除聘用条约,但文职人员提出与用人单元排除聘用条约的,或者有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判定机构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见告用人单元后,可以排除聘用条约: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元有未根据聘用条约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须要事情条件,或者未实时足额支付人为酬劳,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正当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元的责任致使聘用条约无效的; (四)聘用条约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排除聘用条约的情形泛起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排除聘用条约: (一)国家公布发动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队伍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到场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负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负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负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法式尚未终结的; (六)执法法例划定或者聘用条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条约即行终止: (一)聘用条约期满且未续订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事情的; (四)根据国家和军队划定管理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聘用条约期满且不再续订,有本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三条划定情形之一的,聘用条约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对续延聘用条约的文职人员,由用人单元下达聘用条约续延通知书。聘用条约续延通知书一式3份,划分由用人单元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元的政治事情部门存档1份。第二十六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排除或者终止聘用条约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治理的划定。第二十七条 聘用条约排除或者终止,应当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划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军委政治事情部存案。
对批准退出军队的文职人员,用人单元应当出具排除或者终止聘用条约的书面证明,根据划定实时为其管理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文职人员应当根据要求举行事情交接,并推行执法法例划定和聘用条约约定的相关义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元应当建设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治理事情档案。
用人单元对已经排除或者终止的聘用条约文本,应当妥善生存备查。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赔偿: (一)用人单元根据本划定第十八条划定,向文职人员提出排除聘用条约并协商一致排除聘用条约的; (二)用人单元根据本划定第十九条划定排除聘用条约的; (三)文职人员根据本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情形排除聘用条约的; (四)除用人单元根据原聘用条约约定条件或者以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条约,文职人员差别意续订的情形外,条约期满终止聘用条约的; (五)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聘用条约,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六)切合聘用条约约定的经济赔偿情形的。
第三十条 经济赔偿的尺度,根据文职人员在军队事情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人为。事情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
本划定所称月人为,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条约排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人为,包罗基本人为、基本津贴补助和奖励人为。文职人员在军队事情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事情的月数盘算平均人为。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元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事情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赔偿金,所需经费列军队生活费决算向上领报。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的,由其上级单元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品评。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文职人员之间因推行聘用条约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置惩罚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品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根据军队有关划定处置惩罚。第六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条约依照本划定第十条划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一)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执法法例划定的; (二)未实时订立聘用条约,或者未将聘用条约文本交付文职人员的; (三)违反本划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排除或者终止聘用条约的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违反本划定排除聘用条约,或者违反聘用条约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掩护等事项,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且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推行的,由用人单元以文职人员试用期满月人为为尺度,根据已经推行的凌驾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用人单元未根据聘用条约的约定或者军队划定实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人为酬劳,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排除、终止聘用条约未依照本划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赔偿的,应当予以支付或者缴纳、缴存;未在军队有关部门划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缴纳、缴存的,应当根据应支付或者缴纳、缴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尺度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排除或者终止聘用条约的,应当依照本划定第三十条划定的经济赔偿尺度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赔偿。赔偿金的盘算年限从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算。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文职人员聘用条约治理,根据本划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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