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的“强奸案”迷雾重重 江西上饶县两名公职人员疑似“大头”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3-01-21 17:11
本文摘要:乡政府的“强奸案”迷雾重重。江西上饶县两名公职人员疑似“冤大头”。根据与郭的第一次性关系和与于某某的第二次性关系的细节(此处省略300字),她是清醒的,有完整的认知能力。 多位目击者证实,事发当晚林唱了一会儿歌,然后短暂的自我接纳了不到一分钟,继续唱。 我喝了大约三瓶啤酒。10点左右,事情分开,林善于说话,口齿伶俐,走路不乱七八糟,状态清醒,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2019年7月31日凌晨时分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林第二天照常上班,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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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的“强奸案”迷雾重重。江西上饶县两名公职人员疑似“冤大头”。根据与郭的第一次性关系和与于某某的第二次性关系的细节(此处省略300字),她是清醒的,有完整的认知能力。

多位目击者证实,事发当晚林唱了一会儿歌,然后短暂的自我接纳了不到一分钟,继续唱。

我喝了大约三瓶啤酒。10点左右,事情分开,林善于说话,口齿伶俐,走路不乱七八糟,状态清醒,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2019年7月31日凌晨时分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林第二天照常上班,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报案。

但是那天晚上九点才选择举报。从事件发生后林报案时的情况可以看出,林报案的原因是事件发生后翻脸悔过,想得到赔偿。于某某第一次被警察传唤后,告诉几个好朋友,林和家人向他要求巨额赔偿后才报警,最后因为无法满足林家人的要求而分手。

男女之爱导致“强奸”

调查当局再次没有提供任何物证,如床单、浴巾、呕吐物、脸盆、短裤、抹布等。可以证明林和俞谋民的供述和自白是否客观,是否有性关系,以及他们的判断和陈述。

缺失的证据链

在另一名同事郭被绳之以法、余某某被立案调查一个多月之后,有理由怀疑司法方面存在人为妨害。

根据证据,林的母亲和叔叔在事件发生后要求巨额赔偿,并前往镇政府等部门频繁走访,纠缠走访,利用纸媒和网络媒体进行舆论“暴力”炒作。由此可见,此案是随景而立的,林的身世是有家室渊源的。

郭某、于某某被捕后,立即委托诉状分析研究了所有相关的笔录和证据。此后,两名被告的诉状认为他们的委托人不构成强奸。

事发后,我们从两人的微信截图中可以看到,7月29日晚发生的所谓“猥亵”事件,也是和俞谋民讨论讨论过的。

与此同时,在报案前,他们与俞敏洪就是否报案、向谁寻求经济援助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并担心俞敏洪是否会受到牵连。可见两者关系密切。

特别是可以看出,和于某某的关系是自愿的。否则报道就不会和于默敏讨论,更不用说考虑于默敏会不会受到牵连。

但是,对于林对勇的指控,上饶县警方没有证据表明勇猥亵林,不能接受强制措施。

重点:我国刑法明确指出强奸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与被害人的非法强迫性行为;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或者利用女性的无知和无力反抗实施奸淫;违背女性意志是强奸的本质特征。

于谋民进办公室的时候,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林穿着整齐,神志清醒!怎么会这样?这与林的“丧失意志”的结论完全不符!

通过观察发现,林和于默敏的关系明显超过了普通男女的关系。林多次陪于默敏游泳,并以学游泳的名义有过肢体接触。

他愿意半夜邀请余某敏陪他小便,林的泳衣都是余某敏送的,可见两人关系非同一般。

首先林有一个关于和郭发生关系的说法:“在乡政府大院下车前是醒着的”,“在乡政府下车时还是醒着的”,“上厕所时也不是醒着的”。

之后厕所的样子就很清楚了,尤其是裤子的拉链怎么破的,怎么跟郭说清楚。“我上完厕所就在靠窗的桌子上睡着了。这说明林和俞敏洪是完全清醒的,是自愿发生的。

随后,记者了解到,在无法达到对勇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后,林某及其家人为了向他人索要钱财,并接受告知纪委勇“淫秽”的愿望,向勇索要钱财。说只要给了钱就不举报陈某勇,开出3万块钱,不仅要举报纪委,还要找媒体曝光。

勇敢地以为自己是党员干部,怕影响不好,又以为林年纪轻轻就当了领导,身后有一片风景,却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于是到处筹了两万二千元给他们。拿到钱后,林的家人才愿意放过那个所谓的“猥琐”的陈某勇。

根据《刑事诉讼法》号证件的勘界,案件的侦查更应该注重证据,观察,不相信口供。本案的证据材料大多是口头证据。鉴于强奸是在没有相关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证据难以接受,应进行更广泛的观察和取证。

不能仅凭所谓受害者的报告就认定为强奸。

郭的辩护律师表示,本案中郭与俞敏洪涉嫌强奸罪的根据是郭与俞敏洪是否违背被害人林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被害人林在本案发生时是否醉酒或丧失意志,成为郭、于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接到警察后,我们通过一系列观察获得了证据。8月2日,警方拘留了犯罪嫌疑人郭。与此同时,警方还为余某某持有观察证,观察受害人林

某第一次被“强奸”时处于醉酒状态。越日破晓她自行洗澡并上楼睡觉没有足够的证据讲明余某民在违背其意愿并接纳了暴力的情况下实施了性侵。

警方认为其强奸证据不足当晚便让其回家了。

7月31日晚林某向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7月30日夜晚至越日破晓她在上饶县石人乡政府自然资源所办公楼内先后被事情人员郭某、副所长余某民强奸。

报案人林某及其亲属得知余某发未被警方接纳强制措施后认为涉嫌强奸的副所长余某民有“掩护伞”一边以“未婚女子在乡政府里遭强奸但强奸犯逍遥法外为内容”向各大媒体反映此事以博取网民的同情一边于8月21日向“问政江西”举报余某民未归案以引起相关向导关注此案。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2019年8月19日上饶县公安局对余某民提请批准逮捕9月4日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而上饶近邻的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警大队几年前就办过类似的案件最终将女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并判刑此案上了江西卫视的金牌法制栏目《晚间800》点击量过百万。

去年9月各级媒体转载报道的江西上饶县石人乡土管所事情人员郭某、余某民涉嫌强奸一案引起了嫌疑人眷属及挚友的极端恼怒他们一致认为两人是被冤枉的原因是所谓的受害人林某和余某民关系原来就一直很暧昧当天发生关系后是因为林某索要巨额赔偿未果转而报案称被强奸……此案将于近期在广信区人民法院不公然开庭审理。

与郭某发生关系后林某又与余某民独处一室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意识到两个正值盛年的男女深更半夜同居一室意味着什么?说白了林某应当意识到两人发生性关系的高度可能性而且是期待的!

同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也就是决议对余某民是否认罪量刑的重点是:报案人林某(下称林某)与余某民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属醉酒状态下的“不知反抗”。

通过对全部证据质料的仔细分析及大量的观察余某民的辩护状师认为林某与余某民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林某存在尚有企图而对余某民诬告陷害并对另一涉案人陈某勇实施敲诈的可能。

瞬间“通奸”变“强奸”

2019年9月初全国多家媒体转载了江西某都市报报道的江西上饶县(现广信区)石人乡土管所副所长余某民、事情人员郭某涉嫌强奸当地某金融系统事情人员林某一案一时舆论哗然。

相识此案的当地司法界人士都心知肚明本案能够立案是因为林某及其眷属接纳了以上“软暴力”加以制造“噱头”博取社会同情促使公安部门强行立案以应对“舆情”的压力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同样委曲批捕、委曲起诉。

为何检方仍要捕诉?

再次发生性关系前林某上楼洗了澡是自行上楼自行洗澡自行易服服而且没有穿胸罩。同时换穿了余某民的套头T恤衫并嘱托余某民从浴室取回其亵服等衣服。

从留下洗澡、换穿余某民的套头T恤衫及不带胸罩等事实可证实林某对余某民有性的表示并有自愿同居发生关系的意愿。

众所周知执法的原则是攻击罪犯掩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宁静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社会秩序能够获得有效管控、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下越发偏重于保证人权无疑是科学合理性的选择。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起无罪推定看法彻底扬弃或多或少残存的有罪推定思想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立为刑事诉讼不行逾越的一条底线。

从本案郭某与林某发生性行为的历程看林某完全是自愿且互助的。关于本案的性交方式凭据笔录郭某的供述与林某的陈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女方坐在男方腿上两人面临面举行性交。

(此处省去300字)

如果女方“醉酒”、“丧失意志”性侵接纳的方式往往是女方被动的方式而本案郭某与林某之间的这种主动式性交完全可以说明林某是自愿且互助的。如果郭某与林某发生的性关系非林某“自愿”其完全有能力反抗或拒绝在乡政府大院随便叫唤一声就足够令郭某停止侵害了而不是“不能反抗”“无法拒绝”。本案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案发时林某有反抗或拒绝的行为发生。

据报道9月10日受害人林某告诉相关媒体记者对其强奸的郭某是乡自然资源所的服务员后对其强奸的余某民则是自然资源所的副所长。

而在前一天晚上乡自然资源所所长陈某勇当着两名嫌犯的面在车内对其举行了“行动幅度很是大”的猥亵。

侦查机关经由两次增补侦查提供的证据仍不充实。特别是关键证据缺失本案存在极大疑问及争议。首先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能客观证实林某醉酒在乡政府区域运动的监控视频。

其次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能客观证实林某是否与余某民发生性关系的精液物证及DNA判定陈诉。

索要钱财不成

迫于舆论压力

凭据林某在警方的陈述:在睡的历程中我感受郭某把我面临面抱起来放在他的腿上并把我的裤子脱了一半下体有被抽插的感受被插了几下之后我就不知道发生什么我是听到余某民和郭某打电话才清醒的”、“郭某没有带避孕套”、“是我坐在郭某的腿上郭某坐在椅子上我在上面郭某在下面”、“都是他在动”、“没有殴打、吓唬和威胁”。这充实证明晰郭某并未接纳暴力手段胁迫林某与之发生关系!

无边吴记发自江西上饶

通过两人微信截图可知林某在微信中主动夸余某民为“一百分的优秀男子”并发送带有显着表示的歌曲“莫名我就喜欢你”。

以及林某的微信头像中戴的帽子也是余某民的说明林某对余某民认可并有好感。

相信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能顶住外部压力对此案作出公正、公证的讯断!

两公职人员成囚徒

林某与郭某发生性关系或许是在2019年7月30日12点以前。余某民回乡镇府与林某碰面后林某有足够的条件见告余某民被郭某强奸并拨打110报警但林某没有这么做。

通过其随同余某民一同上楼洗澡可证实其其时完全具有报案所需的清醒。

酒后乱性

从案发后林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看既然事后林某能清楚地回忆出其与郭某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也足以证明案发时林某的意识是清醒的并未“丧失意志”。

无论是和林某一起晚餐的证人还是一起唱歌的证人均是有一定应酬履历、有充实饮酒履历的人林某是否喝醉他们能做出客观的判断。

特别是到达乡政府后的11点半左右林某能清晰地致电余某民询问是否要接送说明其时她处在清醒状态并有驾驶能力。并有“求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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